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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值班麻痹险酿事故,警惕!

2023-08-24 17:40:16 来源:百度新闻

案例警示


【资料图】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正确安排船员值班,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船舶安全和水域环境的保护。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因船舶未按规定值班导致的水上交通事故,本期整理了近几年发生在长江上的几起案例以作警示,希望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引以为戒,进一步提升船舶航行和锚泊期间值班意识,注意守听高频,避免发生碰撞、走锚等险情事故。

重点关注

典型事故案例

船员值班相关法规节选

未按规定值班相关处罚依据和标准节选

海事安全提醒

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事故案例1

关键词:打瞌睡、碰撞

2021年8月26日,“顺泽x”轮在长江#10浮上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打瞌睡,导致船舶进入下行通航分道,与下行的“文峰x”轮发生碰撞。造成“顺泽x”轮球鼻艏等多处破损变形,“文峰x”轮船壳板、生活区等多处破损变形。

处罚措施

“顺泽x”轮船长夏某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副王某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所属公司依法开展行政约谈。

典型事故案例2

关键词:打瞌睡、危险品船、破损变形

2021年9月30日,“豫信货xx”轮在长江#1浮附近水域上行过程中驾驶人员打瞌睡与锚泊在太仓危险品锚地的危险品船“善x”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信货xx”轮左舷外板、艏尖舱等多处破损变形。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轮驾驶员未持有有效船员证书,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3

关键词:锚泊期间、无人值守、处罚

2022年10月17日,长江九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锚泊船舶“远舟XX”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江西省XX物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责任船员一类轮机长毛某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记8分。

典型事故案例4

关键词:走锚、无人值守

2022年11月4日凌晨,长江#8浮附近抛锚的“龙昊xxxx”轮疑似走锚,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高频持续呼叫,但是一直无人接听。随即迅速调派海巡艇和应急拖轮现场抢险,同时联系周边船舶通过激光灯照射、鸣笛等方式提醒该轮。20分钟后,此船在码头前沿恢复动力,未撞到码头和其他船舶。调查发现,该轮值班人员驾驶台值班期间打瞌睡导致船舶走锚未及时发现。

船员值班相关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十八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未按规定值班相关处罚依据和标准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瞭望;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海事安全提醒

0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02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03

锚泊期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要保持高频值守,勤测锚位,防止走锚。

04

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原标题:《案例警示丨值班麻痹险酿事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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